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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工业集中区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编辑:肖焙丽 2018-07-24 16: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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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洪江市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中环华诚(厦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正在开展《洪江工业集中区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相关工作。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现公示该项目评价工作相关内容,征求广大公众的意见。

  一、项目概要

  项目名称:洪江市工业集中区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委托单位:洪江市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

  评价单位:中环华诚(厦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洪江市工业集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3年5月获得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的批复。经过多年建设,洪江工业集中区经济实力和区域环境均发生了深刻变化。本次跟踪评价范围为洪江工业集中区,集中区范围:有双溪与珠山两个产业片区(以下简称为双溪片区与株山片区),分别位于洪江市双溪镇及黔城镇,洪江市工业集中区规划面积3.2平方公里(320.83公顷)。本次跟踪评价涉及集中区周边的敏感目标,重点关注集中区在开发过程中区域大气、水(含地下水)、声、土壤、生态等环境要素的变化情况。

  二、集中区总体规划实施情况

  截止2018年5月底,园区开发基本处于起步阶段,集中区用地布局与原规划布局基本一致,入区企业基本符合园区规划要求,集中区环评报告及批复中所提到环保要求大部分已得到落实。集中区道路、供水、供电、供热等设施陆续配套但尚需完善。对比原规划,土地利用及产出强度均未达到规划目标,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尚需加强,集中区环境管理机构及管理体系尚不完善,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未落实,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预案尚未建立。

  三、集中区入区企业调查及环境总量调查

  集中区内16家企业,其中停产4家,正常生产11家,1家为洪江市双溪煤矿钒厂拆除后的遗留受污染场地,集中区内以食品产业、建材制造为主导产业,辅助发展生物制药、物流运输、产业孵化区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同时配套建设了热力供应、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集中区区目前的产业定位与原规划要求有较大变化。在已建的16家企业中除5家由于建厂时间较早或是停产无环评和竣工验收手续、剩余11家企业的9个建设项目均有环评手续,环评执行率为56.25%。除3家企业停产、10家企业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剩余3个项目环评及竣工验收手续齐全,集中区已建项目环评竣工验收执行率为17.85%。

  集中区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量均小于区域环评核定量,集中区区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也小于区域环评核定量。

  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集中区污水实施雨污分流排水体制。年双溪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后,双溪片区各企业废水经企业预处理达到相关行业排放标准或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及表中的三级标准后,通过规划区管网进入双溪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后通过专用管网外排舞水,设置污水排放口处。双溪片区雨水均就近排入附近自然水体或现有排洪渠。雨水系统布置贯彻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水域、排洪渠,并对其进行疏通整治;雨水管道沿、园区道路中心布置,渠道沿道路两侧绿化带布置。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株山片区紧邻洪江市城区,铺设污水排水管线,并经由污水干管流入建成的洪江市城市污水处理厂。

  供水、供电、供气均按照规划逐步实施,可满足区内使用。集中区企业危险废物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零排放。集中区已于2017年10月委托湖南绿鸿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集中区建成以来无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五、集中区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通过对比集中区及周边点位环境现状数据与原环评监测数据:环境空气常规因子浓度及特征污染物变化不大;地表水监测断面未出现超标现象;地下水监测点位中各监测因子指标未出现超标现象;集中区土壤、声环境质量变化不大;随着集中区规划实施,生态系统趋于稳定。

  六、跟踪评价结论

  洪江市工业区的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已经实施的规划内容基本符合原环评及批复的要求。但在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管理、环境风险防范等方面还存在部分问题需要改善。通过贯彻循环经济理念,进一步科学招商选商,构建生态型产业链,落实节能减排任务,进一步完善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生态建设要求,强化环境管理体制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可实现洪江市工业集中区的可持续发展。

  七、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洪江市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易强 电话:13787534024

  联系地址:洪江市黔城镇株山村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

  八、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境评价单位:中环华诚(厦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萍 电话:0592-5996129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南路619号富山花园F幢SOHO写字楼1518号

  九、公示时间

  自本公示之日起是个工作日。

2018年7月24日

编辑:肖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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