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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有关政策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作者:办公室 编辑:肖焙丽 2020-03-12 1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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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江市各企业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渡难关、保经营、稳发展,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总局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0〕3号)规定,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落实如下: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二)从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二、缓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

  三、注意事项

  (1)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累计亏损月份财务报表以及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的缓缴协议,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市州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季汇总缓缴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2)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

  (3)企业(单位)已缴纳了减免期间应减免的社会保险费的,多缴的部分可以抵缴下期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上述政策措施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具体政策实施期满失效。

                                             洪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10日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作者:办公室

编辑:肖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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