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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 通告(摘要)

来源: 洪江市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作者:办公室 编辑:刘斯苑 2021-02-02 16: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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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

通告(摘要)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民权益;大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洪江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特通告如下:

一、严格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落实“部门协调、市、乡镇、村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各乡镇政府要承担属地责任,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市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实行乡镇长负责制。村民委员会对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初核,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住房建设活动,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行业管理服务相关工作。

二、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住房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地和其他未利用地。每户使用耕地的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的面积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三、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必须依法依程序申请宅基地。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具备分户条件,缺少宅基地的;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新建或改、扩建的;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或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四、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改建和新建住宅都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五、严格农村宅基地监管。各乡镇根据要求要明确农村宅基地协管员,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建设过程中监管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等“四到场”要求。对在农村宅基地审批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格农村宅基地执法。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制止和查处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批先建、骗取批准、批少建多、批东建西、非法审批、破坏耕地、超面积用地等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违法违规建设的宅基地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坚决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建设宅基地的现象。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举报电话:自然资源局——7733356

农业农村局——7310306 黔城镇人民政府—7311916

安江镇人民政府—7212533 江市镇人民政府—7332021

沅河镇人民政府—7360015 托口镇人民政府—7343316

沙湾乡人民政府—7450316 太平乡人民政府—7422182

熟坪乡人民政府—7411216 茅渡乡人民政府—7530001

塘湾镇人民政府—7510054 洗马乡人民政府—7590016

深渡苗族乡人民政府—7430016 龙船塘瑶族乡人民政府—7440016

湾溪乡人民政府—7580016 铁山乡人民政府—7553316

雪峰镇人民政府—7566316 岩垅乡人民政府—7380316

大崇乡人民政府—7542316 岔头乡人民政府—7520016

群峰乡人民政府—7570012

洪江市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2月1日

来源: 洪江市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作者:办公室

编辑:刘斯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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