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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通告(摘要)

来源:中共洪江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编辑:肖焙丽 2021-03-10 15: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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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216号)要求,结合实际,我市2021224日印发了《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通知》(洪办〔20213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水稻生产功能区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水稻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油菜、蔬菜等农产品生产。对严格管控区和天水田、高岸田、矿区渗漏田等不适合发展水稻生产的区域,要优先发展旱杂粮、工业用粮等大口径粮食。

二、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贯彻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禁止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花卉苗木生产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综合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花卉苗木生产、挖塘养鱼等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加强水稻生产功能区监管。水稻生产功能区至少生产一季水稻,种植非粮作物的要在一季后能够恢复水稻生产。坚决制止基本农田和水稻生产功能区内新增“非粮化”面积,确保实现零增长,实行零容忍。对以往形成的果园、花卉苗圃、鱼塘等“非粮化”存量面积,要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与要求,退出“非粮化”;对流转到期的苗圃、残存果园、废弃鱼塘等“非粮化”耕地,要尽快恢复粮食生产。不得违规在水稻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水稻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水稻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四、规范工商资本下乡。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从事粮食作物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等,参与粮食全产业链发展,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全面落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强化租赁农地监测监管,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并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五、严禁耕地抛荒。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占用耕地,闲置、荒芜耕地。对农户承包土地零星抛荒丘块,具备耕作条件的由村组集体落实代种代管;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在保持原有承包户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由村组集体组织协调流转恢复耕种;对通过土地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受让方)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由村组等集体组织(发包方)责成承包方(流出方)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流转的耕地并负责落实复耕。按照“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的原则,对改变用途及抛荒的耕地,一律不予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六、明确责任。严格落实粮食安全生产的政治责任,实行党政同责。各乡镇、村(社区)要切实承担起粮食生产的主体责任,制定切实可行措施,坚决遏制住耕地“非粮化”增量,积极稳妥处置存量。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乡镇粮食生产、耕地抛荒治理及耕地“非粮化”工作开展专项督查督办,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工作落实不力,特别是制止耕地“非粮化”措施不实,永久基本农田抛荒、挖塘、种树等情况处置不力的,进行通报约谈;情节严重的,纪检监察部门将严肃追责问责。

七、本通告自2021年2月24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中共洪江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31


来源:中共洪江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编辑:肖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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