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新闻网讯(通讯员 黄爱军)近日,市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段某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8月9日,被告人段某平到被害人段某波家中帮摘黄桃。期间,段某平在段某波进行手机微信支付、信用卡APP软件还款时记下段某波手机屏幕解锁密码、信用卡APP解锁和支付密码。当天23时许,段某平以借用段某波手机和其女友发微信为由拿到了段某波的手机。趁段某波入睡后,段某平使用段某波手机将其信用卡里5000元借出至储蓄卡,并充值到段某波微信零钱。段某平将100元转给其女友,为将剩余4900元转出,段某平携带段某波手机并驾驶段某波摩托车到安江镇,购买了40余元物品,后租一辆出租车外出。途中,段某平以手机没电为由,请求将该手机微信钱包中的钱转给司机段某灵,扣除租车费用后将剩余部分退还现金给段某平。段某灵表示同意,后段某平乘坐段某灵出租车返回安江,段某灵将扣除租车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欠款通过现金支付给段某平。次日凌晨4时许,段某平再次租用段某灵出租车至怀化市鹤城区挥霍赃款。8月11日,被告人段某平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追缴赃款3142元,段某平赔偿了被害人段某波185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段某平犯罪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平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的损失已全部追回,可酌情对被告人段某平从轻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人们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越来越趋向于通过手机支付。手机支付较之于传统现金支付,具有便捷、快速等优点,但也给部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在进行手机支付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保护好自己的各类密码,防止被人窃取造成财物损失。
来源:市法院
作者:黄爱军
编辑:肖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