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1日,洪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黔城中队在托口镇路段开展交通秩序整治时,查获一起令人警醒的“早酒”酒驾案件,驾驶人唐某某因一时侥幸,付出了罚款2400元的沉重代价。
1日11时26分许,执勤民警正在开展定点与流动相结合的巡查。一辆未悬挂号牌的改装三轮摩托车缓缓驶近,驾驶人唐某某腿部虽有不便,却仍冒险驾车。车辆被拦停后,民警立即闻到其身上散发出的明显酒气。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7mg/100ml,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面对询问,唐某某坦白:早上因姨父来访,陪同喝了几杯“早酒”,自认为“大清早不会有交警查车”,便心存侥幸驾车上路。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饮酒驾驶及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2400元。听到处罚决定,唐某某满脸懊悔,连连摇头:“真不该抱侥幸心理,把安全当儿戏。”
洪江市交警郑重提醒:酒驾查处不分早晚、不论场合。请广大驾驶人时刻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勿以身试法,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来源:边城晚报
作者:向春颖 赵春霞 蒲艳艳
编辑:蒋良梅